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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吳玉美
被上訴人 周瑞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原訴字第5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7,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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