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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9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鑫旺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緯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武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委請聲請人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社區部分安全梯門扇施作弓器及平推鎖之更換及調整等工程,雙方約定工程總價為新臺幣94,950元,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剩餘之款項共計新臺幣54,950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據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4日聲請狀所附之報價單,與聲請人簽約者為周武敦南大廈,本院於112年12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周武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或主管機關准予主任委員就任報備函文影本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聲請人於112年12月27日陳報狀陳明無法取得前述文件,故本院於113年1月4日函請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提供相對人周武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報備文件。
惟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1月18日函復該大廈自104年3月30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6406900號函退請補正後,未再辦理管理委員改選報備申請,此有該處北市都建寓字第1136081511號函附卷可稽。
由於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不明,聲請人聲請程式顯有欠缺,又代相對人受意思表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不明確,本院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依首揭條文所示,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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