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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霸大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炳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尚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人於113年1月4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補正狀提出之存證號碼104郵政回執影本之簽收者為何人?其為相對人邱尚志簽收存證信函之權限為何?
二、經核,聲請人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邱炳煌之任期至112年12月31日,如聲請人已變更法定代理人(即改選主任委員),則請一併陳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變更法定代理人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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