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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能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淑卿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執本裁定至「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申請調閱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帳戶所有人之年籍資料勿遮隱)。
■註:第一項補正事項之調閱申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待聲請人向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繳納相關申請費用後,由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逕將資料函送本院(★請勿交付予聲請人★)。
二、第一項補正事項之辦理進度,聲請人應於期限內陳報法院。
三、聲請人請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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