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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怡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得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對相對人吳得順有新臺幣214,094元債權之原因事實文件,並陳明得對相對人請求系爭債權之「各該」法律上依據、原因事實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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