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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295號
聲 請 人 鄭素卿(即馮龍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蓋用全體繼承人印鑑章,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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