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司全聲,100,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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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陳義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久銀、蕭雯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次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及第53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久銀、蕭雯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110年度全字第34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因雙方本案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60號判決確定,已無繼續假扣押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僅泛雙方判決已確定,惟聲請人受有敗訴之本案判決,且未提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530條第1項所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證明。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通知聲請人提出提出主張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具體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相關之證明,聲請人迄未補正。

從而,本件聲請與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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