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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江蓓蓓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林玉華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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