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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98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00、00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慶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關於如附表不動產之強制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債權人應繳納鑑定費用,否則本院無從核定拍賣價格進行執行程序,是為進行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本院乃先後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112年11月7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向鑑定人繳納鑑定費用,該通知分別於112年11月2日、112年11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然債權人屆時均未為上開行為,顯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依首開規定,就附表不動產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第一頁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附表:
112年司執字109852號 財產所有人:林慶鎮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臺北市
文山區
華興
一
397
238.00
8分之1
備考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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