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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44號
異 議 人 謝宗翰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陳月娥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就本院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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