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徐五螢
相 對 人 詮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街00巷000弄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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