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執事聲,489,202401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89號
異 議 人 陳育慈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5838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規定。

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58386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異議人於同年12月11日對原裁定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因照顧失智家人而對醫療照護金錢產生擔心,遂投如附表編號3、4之保險,另伊名下如附表編號1、2之保險均有醫療險,若現將其解除,未來難以相同保費再次投保,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

蓋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符合比例原則(該條項立法說明參照)。

我國雖無如瑞、奧、德、日等國立法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採取介入權制度,惟依上開規定立法意旨,執行法院執行要保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

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功能,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並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四、經查:㈠相對人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32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就異議人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之保險契約及已得領取之金錢債權、於投保單位之薪資債權、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等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5838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

執行法院於112年10月11日核發執行命令命。

富邦人壽於112年10月24日陳報異議人名下之保險如附表所示(下合稱系爭保險)。

異議人於000年00月間以其年紀已高、身體及精神狀況不佳,亦無固定工作,難再以相同保費再次投保相同保障之保險,若現將系爭保險解除,將對其生活影響重大,部分保險之被保險人亦非本人,部分保險之保費係由其妹妹代為繳納,且其僅於104年向相對人借款5萬元,現卻須償還如此高額之債務,並不合理等為由聲明異議,並提出保單明細、診所藥品明細收據、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診斷證明書(見執行卷第69頁至第82頁)。

經本院通知兩造對於本件執行陳述意見,復向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詢,異議人是否領有各類社會補助,經函覆查無異議人目前有領取各項給付、津貼及補助等情,有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2年11月9日桃社秘字第1120112472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1月10日保普生字第11213079250號函附卷可佐(見執行卷第108頁至第110頁)。

而相對人於112年11月16日陳報意見略為其依法計收利息,異議人自95年起即負有債務,卻未清償,反有餘力繳納保險費用,請求准予執行(見執行卷第112頁),異議人則主張其已繳納保費長達20餘年,保費共已繳納近170萬元,若現將系爭保險解除,除損失上開已繳納之保費外,更全然喪失原有的醫療保障,且其生活非富裕,將會聲請更生等語,並提出自己、其配偶、其婆婆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婆婆之身心障礙證明(見執行卷第114頁至第132頁)。

而富邦人壽復於112年11月24日陳報,得僅終止主約而保留附約,異議人僅就附表編號2之保險有理賠紀錄,有富邦人壽112年11月24日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見執行卷第134頁至第136頁)。

原裁定以異議人未提出可供本院即時調查系爭保險現為強制執行法第122所定之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及如現終止系爭保險有何不利益致失公平之具體證據,且經本院職權調查其子有財產總額174萬8,901元,並有投資汽車修理廠,可認異議人之扶養義務人具有相當資力為由,駁回異議人之異議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㈡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業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在案,本院自應受上開法律見解之拘束。

又所稱「必要時」,應指執行法院執行要保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

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查異議人主張因照顧失智婆婆而對醫療照護金錢產生擔心云云,。

附表編號4之保險並不具有醫療保險性質,而保單價值準備金在要保人終止契約取回解約金前,要保人本無從使用,未能供作異議人目前照顧婆婆所用,且附表編號1、3、4之保險被保險人並非異議人,縱異議人主張其自身健康狀況不佳,然保險給付僅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始發生保險給付,而異議人並未證明上開保險之被保險人目前有仰賴該保險生活之積極狀況。

至於附表編號2之保險被保險人為異議人,且已繳費期滿,並有醫療附約,然依富邦人壽陳報,異議人自88年以來共有8次保險給付狀況,其中5次僅為生存金給付,並非有保險事故發生,而其餘3次保險給付則分別因良性贅瘤、過敏性鼻炎、齟齒而發生,除時間均相隔許久外,上開保險給付原因亦非對異議人之健康狀況有長久影響而需固定接受相關醫療治療,或近期有高度請領保險給付之可能,有富邦人壽112年11月24日陳報狀在卷可稽(見執行卷第135頁),參以異議人提出其診斷證明書,其目前罹患之疾病亦非需自行負擔鉅額醫療費用之重大疾病,故系爭保險均非異議人目前生活所必需。

另依富邦人壽112年11月24日陳報狀,系爭保險帶有醫療險或健康險附約者,其中附表編號1、2之附約均已繳費期滿,於執行法院除保險主約時,尚得指示是否對已繳費期滿的附約一併終止,原則上縱使主契約終止,富邦人壽並不主動終止附約,而附表編號3之附約則因尚未繳費期滿,當主契約終止時,原則將一併終止附約,是縱將系爭保險解除,異議人依附表編號2之契約,仍得保有醫療保障。

㈢至異議人主張其子魏廷安非其親生兒子,惟異議人既已收養魏廷安,有本院職權調閱異議人之戶役政資訊親等關聯查詢可佐,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故魏廷安仍負有扶養異議人之義務,經本院依職權查閱魏廷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魏廷安名下有房屋及多筆土地,並有投資汽車修理廠,是縱使終止系爭保險將使異議人於日後保險事故發生時,無從獲取保險金,然魏廷安依法對異議人負法定扶養義務,不致使異議人及其家屬之生活產生不利影響。

㈣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執行法院終止系爭保險,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相對人,有助相對人受償之執行目的,且異議人目前生活均未仰賴系爭保險,況附表編號2之契約尚能保留醫療附約,不致因系爭保險終止,使異議人生活陷於困頓及欠缺醫療保障之狀態,執行手段並無過苛,符合比例原則,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核無不合。

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件:
編號 保單號碼 保單主約名稱 被保險人 文到之日如辦理解約得領取之金額 (新臺幣) (已扣除保單質借本息) (含未到期保費) 是否已繳費期滿 有無醫療險或健康險附約 1. Z000000000-00 安泰重大疾病終身保險 第三人 152,309元 是 有(繳費期滿) 2. Z000000000-00 宏福終身壽險乙型 甲○○ 26,899元 是 有(繳費期滿) 3. 0000000000-00 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乙型) 第三人 61,486元 否 (尚須月繳2,220元) 有(未繳費期滿) 4. 0000000000-00 富邦人壽珍夠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第三人 124,865元 否 (尚須月繳2,089元) 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