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住臺北市大安區市○○道0段000巷0 號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12月18日所為112年度婚字第114號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查,本件關於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駁回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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