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婚,243,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4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