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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錠全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車亞敏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全字第15號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離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涉訟,相對人前聲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家全字第15號裁定准許對聲請人財產為假扣押在案,因兩造業經本院112年度家移調字第21號調解成立,假扣押之原因應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情,業據提出上揭裁定、調解筆錄為憑,堪信屬實。
是相對人本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既經調解成立,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故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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