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李玉雲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完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應補正事項:
一、具狀追加被告李明仁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姓名、住居所),並聲明由追加被告即李明仁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
並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正確應繼分比例及分割之權利範圍比例。
二、提出書狀載明最新完整聲明、訴訟標的及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兩造應繼分比例及分割方式附表(應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三、提出被告李明仁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