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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呂亭希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志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志騰律師
被 告 呂理榮
呂理華
呂敏瑛
呂理煌
呂玉嬌
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王禹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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