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建,108,202404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033萬91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經核即為1033萬91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448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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