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建,250,202404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陳承正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諭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建字第25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萬2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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