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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75號
上訴人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洪忠景
被上訴人台灣蒂升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7,287元【計算式:40萬7,287元+35萬元=75萬7,2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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