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建,7,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陳彥亨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富裕傳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集義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追加被告 趙翌翔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證據應再調查,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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