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智,24,202404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4日本院112年度智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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