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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怡中
代 理 人兼
送達代收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者,法院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復為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裁定不免責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已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數額,爰依同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㈠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07年7月2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裁定自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然債務人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合法通知兩次命其提出更生方案,皆未限期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經本院於108年6月14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因債務人名下除廈門銀行前埔支行、招商銀行廈門分行蓮前支行之存款共計人民幣507,556.15元部分,債務人主張其為向親友借來預計在大陸之投資款外,其餘之存款、股票、股利及變賣汽車後之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67,828元經債務人於110年11月16日提出等值現金解繳到院,經本院依分配表分配於債權人,而於111年1月10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56號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又經本院以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不免責事由,於111年6月23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裁定債務人不免責(下稱系爭不免責裁定)後,債務人對系爭不免責裁定提出抗告,經本院於111年7月28日以111年度消債抗字第1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等情,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不免責後,其於111年11月30日、112年7月25日至27日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已受清償之金額」予各債權人,並主張其已償還各普通債權人之債權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等情,亦與債權人陳報受償金額相符,有合庫銀行存款憑條、滙豐銀行現金存款單、中信銀行信用卡帳單繳款證明、債權人陳報狀附卷(見卷第43至55頁)。
惟消債條例第142條之立法理由已明示法院於裁量免責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
是以,債務人於不免責確定後,固已償還各普通債權人之債權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惟查尚有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受償金額未達附表所示「債務人應清償之最低總額」,是本院審酌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隱匿、處分應屬清算財團有2,211,326元之財產未提出分配予債權人,其不免責事由情節尚屬重大,且債權人合庫銀行亦具狀不同意免責,另考量債務人於不免責後,短時間內即可提出1,219,095元清償債務,顯見其尚有清償能力,倘認債務人得以債權人債權之20%即1,359,560元(包含清算程序中已分配受償額164,327元)清償後即予以免責,難認債權人合庫銀行原得就清算財團受清償達附表之「債務人應清償之最低總額」之債權已受保障。
從而,本院審酌債務人於系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其對債權人合庫銀行之清償未達附表所示「債務人應清償之最低總額」及不免責事由情節、債務人清償能力等情狀,認逕予債務人免責非屬適當,故本院無從依消債條例第142條之規定裁定債務人免責,是債務人再次聲請免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新臺幣)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債 權 比 例 債務人應清償之最低總額 已受清償之金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46,265元 99.24% 2,194,520元 1,200,000元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158元 0.71% 15,700元 15,7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79元 0.05% 1,106元 3,395元 總 計 6,797,802元 100% 2,211,3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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