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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劉建欣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被 上訴人 蔡貴翰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宜辰律師
被 上訴人 王迺中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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