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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黃志欣
訴訟代理人 張尚宸
林冠佑律師
林采妤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雅芳即松樺喵喵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9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同等值新臺幣捌萬元之幼貓壹隻。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ll0年8月1日簽訂寵物業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上訴人以新臺幣(下同)8萬元向被上訴人購買英國短毛公貓1隻(下稱系爭寵物貓),系爭契約第三條第7項並有約定若自系爭寵物貓交付之日起滿1歲齡內,經由政府核定之合格獸醫診療機構診斷證明患有先天性遺傳性心臟疾病,被上訴人即應更換同等值幼犬(貓)予上訴人,而患病之系爭寵物貓則由上訴人決定收留或交由被上訴人收回。
嗣系爭寵物貓於滿1歲齡內,經合格獸醫診療機構即康展動物醫院之主治獸醫師滕世平於000年0月00日出具診斷證明書(下稱系爭診斷證明)診斷患有先天性心臟病,而滕世平醫師係委託專長為犬貓心臟專科,且於杜克動物醫院擔任診治心臟內科之獸醫師洪巧凌為系爭寵物貓進行心臟超音波及心電圖檢查,提出相關之影像評估報告,再參考該等報告及系爭寵物貓自出生起之完整病歷資料,並與洪巧凌醫師共同討論後,方為上開診斷,其診斷過程符合醫療常規及專業分工,診斷結果當屬正確可信。
是系爭寵物貓於未滿1歲前,既經政府核定之合格獸醫診療機構即康展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患有先天性遺傳性心臟疾病,依系爭契約第三條第7項約定,上訴人自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與系爭寵物貓同等值之幼貓1隻,然被上訴人迄未置理。
爰依系爭契約第三條第7項約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同等值8萬元幼貓1隻之判決。
三、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於原審提出書狀略以:針對動物心臟之檢查必須透過完整設備詳細評估,包括X光、心電圖、心臟超音波、24hr Holter心電圖等,一般動物醫院診所沒有如此精密設備儀器,無法檢查出正確結果,亦有誤判可能。
而康展動物醫院所出具診斷證明書之醫囑記載為持續追蹤、觀察變化,洪巧凌醫師所出具報告數值大部分都在正常範圍,且其僅係判斷瓣膜發育異常機率較高,亦非肯定,並未明確判斷系爭寵物貓患有先天性心臟疾病,資為抗辯。
四、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並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同等值8萬元之幼貓乙隻。
被上訴人則未於本院為何答辯聲明。
五、本院之判斷:㈠上訴人主張其於110年8月1日以8萬元之價格,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寵物貓,兩造並有簽訂系爭契約等情,業據上訴人提出系爭契約為證(見原審卷第25至27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足堪信為真實。
㈡又上訴人另主張系爭寵物貓於滿1歲齡內,經診斷患有先天性遺傳性心臟疾病,被上訴人應交付同等值8萬元之幼貓1隻予上訴人乙節,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經查:⒈系爭契約第三條第7項約定:「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滿一歲齡內,標的寵物經由政府核定之合格獸醫診療機構診斷證明患有先天性遺傳性心臟、青光眼、白內障、犬遺傳性視網膜退化症PRA、耳聾疾病,甲方(即被上訴人,下同)應更換同等值幼犬(貓)予乙方(即上訴人,下同),該患病犬(貓)由乙方決定收留或交由甲方收回。」
(見原審卷第27頁),依其文義解釋,系爭寵物貓於1歲齡內,僅需經政府核定之合格獸醫診療機構診斷證明患有上列疾病,被上訴人即應更換同等值幼貓予上訴人,並未就診療機構加諸其他條件限制。
又系爭寵物貓於9個月大時,經康展動物醫院主治獸醫師滕世平出具系爭診斷證明診斷患有「先天性心臟病,肥厚性心肌病stage B1、輕微主動脈逆流」,有系爭診斷證明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1頁),另依獸醫師法第17條規定,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而康展動物醫院乃經新北市政府於108年10月9日核發新北獸醫業字第388號開業執照在案,登記之負責獸醫師為滕世平,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0月24日防檢一字第1120249371號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9頁),則康展動物醫院自屬首揭約定所謂「政府核定之合格獸醫診療機構」,是被上訴人逕予排除系爭診斷證明,認應以其所稱心臟專科獸醫師診所如心傳動物醫院之診斷結果為判斷依據,顯逾首揭約定之文義範圍,已非可採。
⒉又系爭寵物貓自110年8月5日起至111年8月4日於康展動物醫院就診,於110年11月29日因有運動後會張嘴呼吸的情況開始檢查心臟,至111年1月13日經超音波檢查發現有心肌肥大問題,於111年8月4日追蹤心臟超音波仍有相同情況,有康展動物醫院於111年9月13日提出於原審之系爭寵物貓門診病歷表暨超音波影像評估報告存卷可佐(見原審卷第197至203頁),可知系爭寵物貓自上訴人購入後即固定在康展動物醫院就診,康展動物醫院應有其最完整之病歷資料,且康展動物醫院主治獸醫師滕世平診斷系爭寵物貓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前,並有為系爭寵物貓安排心臟超音波檢查。
復參以證人即系爭寵物貓之主治獸醫師滕世平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證稱:伊係獸醫系畢業,小動物腫瘤外科研究所碩士畢業,從事獸醫工作14年以上,目前是康展動物醫院的院長,康展動物醫院係合格之獸醫診療機構,有開業執照及執業執照,執業執照每6年要審核一次,伊出具系爭診斷證明認定系爭寵物貓有先天性心臟病,意指系爭寵物貓有先天性的心臟問題,所謂先天性就是非後天因素或老化所致,系爭寵物貓過往並無相關之心臟病史,也沒有除心臟本身外任何相關會引起心臟異常的疾病,系爭寵物貓於2次心臟超音波檢查期間,沒有任何與細菌性瓣膜炎相關之用藥,且其心肌肥厚狀況一直持續,故伊認定系爭寵物貓有先天性的問題,就是肥厚性心肌病、輕微主動脈逆流,從第1次的心臟超音波影像評估報告就可以判斷系爭寵物貓有先天性的心臟問題的機率最大,因為當時沒有看到相關的感染證據,之前也沒有相關的感染病史,且心肌肥厚除了基因之外,後天因素絕大部分是老化,而系爭寵物貓當時是很年輕的貓,也排除老化的因素,第2次的心臟超音波影像評估報告出來後,伊還是認為系爭寵物貓有先天性心臟疾病,因為系爭寵物貓依舊有心肌肥厚的異常,至於主動脈逆流情形嚴重性雖有降低,但也還沒到完全閉合的程度,在還沒閉合前,還是要認定是異常,另動物醫學跟人類醫學一樣,有分科專業的需求及必要,所以伊會交給更專門的醫師來進行超音波的判讀,雖然超音波檢查會存在操作者間的誤差,但這是對於沒有接受過專業訓練的獸醫師而言,而獸醫師洪巧凌是非常專業的心臟超音波操作者,伊會相信獸醫師洪巧凌的判讀,系爭寵物貓的心肌肥厚程度剛好在6公釐,這是一個判斷有無肥厚性心肌病的臨界點,未達6公釐通常不會判定為肥厚,6公釐以上就可以判斷是肥厚,如果獸醫師洪巧凌操作超音波檢查之判讀結果是6公釐,伊會相信該判讀結果,且伊作出診斷前,也有跟獸醫師洪巧凌進行討論,共識就是系爭寵物貓的狀況,有先天性心臟病的機率最高等語明確(詳見本院卷第94至98頁);
證人即為系爭寵物貓進行心臟超音波檢查之獸醫師洪巧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證稱:伊係台大病理研究所碩士畢業,從事獸醫師工作已有12年,專長是犬貓內科,不看腫瘤及眼科,伊有在康展動物醫院擔任支援的獸醫師,工作內容是做影像學的檢查,主要是心臟及腹腔超音波,系爭寵物貓的主治醫師滕世平認為系爭寵物貓的心臟比較大,要伊幫系爭寵物貓進行心臟超音波檢查,而主治醫師並非執行超音波檢查的醫師,此種情形於醫療實務很常見,因為專業各有不同,伊係在康展動物醫院使用院內的心臟超音波儀器幫系爭寵物貓進行2次心臟超音波檢查,並各有出具影像評估報告共2份,且有跟主治醫師滕世平共同討論出一個共識的結論,系爭寵物貓主要異常是心肌肥厚及主動脈逆流,這是兩種不同的問題,因為沒有作細菌培養,伊無法斷言主動脈逆流是先天性問題還是後天感染造成,但就伊所能看到的超音波影像,沒有看出感染造成的瓣膜增生等異常,因此伊判斷應該是瓣膜比較短,所以無法密合而造成逆流問題,從第2次心臟超音波檢查發現主動脈逆流的嚴重程度有下降,可以佐認應該是因為瓣膜隨年齡增長變大,把主動脈密合蓋住,才會使逆流狀況減輕,所以伊研判系爭寵物貓的主動脈逆流情形,應該是先天因素造成的可能性比較大,高度懷疑,但無法百分之百確定,另系爭寵物貓在前、後兩次的心臟超音波檢查呈現的心肌肥厚程度是一樣的,而心肌肥厚是一種基因造成的,如果貓有心肌肥厚的基因,在貓的各個年齡層都有可能表現出來,主治獸醫師滕世平出具系爭診斷證明記載之診斷結果,伊認為可以算是與心臟超音波檢查之結果相符,因為系爭寵物貓在當時約9個月大,有發現心肌肥厚、主動脈逆流等異常,這樣的判斷算是合理等語綦詳(詳見本院卷第88至93頁),足認不論是系爭寵物貓之主治獸醫師滕世平或為系爭寵物貓進行心臟超音波檢查之獸醫師洪巧凌,均係具備獸醫學科專業,並具相當之實務經驗,則主治獸醫師滕世平參考系爭寵物貓自上訴人購入後未久即至康展動物醫院就醫診療之過往完整病歷資料,及專長為影像學檢查之獸醫師洪巧凌為系爭寵物貓進行之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經與獸醫師洪巧凌討論後,研判系爭寵物貓至少有心肌肥厚之先天性心臟疾病,且於111年8月4日追蹤心臟超音波檢查時,系爭寵物貓因先天性閉合不全造成主動脈逆流之異常情形仍然存在,並無顯然悖於醫療常規之處,且已詳細說明其判斷之理論及實務依據,故康展動物醫院主治獸醫師滕世平出具系爭診斷證明認定系爭寵物貓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之診斷結果,自屬可採。
被上訴人空言抗辯康展動物醫院未進行精密檢查致判斷結果有誤云云,尚嫌無據。
⒊至原審檢附康展動物醫院門診病歷表、系爭寵物貓兩次超音波檢查之影像評估報告暨影像檔案(見原審卷第197至201頁),囑託心傳動物醫院鑑定判斷系爭寵物貓是否患有先天性遺傳性心臟病,該醫院雖函復稱:「……我們無法透過提供的資料和影像來判斷寵物貓是否患有先天遺傳性心臟病,其原因是,心臟超音波是一種主觀檢查工具,可能會有操作者間的誤差,因此無法單獨透過他人掃描影像來做出診斷。
此外,2022年1月13日和8月4日兩份報告指出的心肌肥厚狀況,無法判斷是出生就有或是後天發生的,而且主動脈逆流也沒有持續看到,這都是讓診斷先天遺傳性心臟病史更為困難……」等語,有心傳動物醫院111年12月19日心傳行字第2022121901號函附卷可考(見原審卷第219頁)。
惟心傳動物醫院並未指出康展動物醫院之診斷過程有何違反醫療常規之處,而供其鑑定參考之資料僅有針對系爭寵物貓兩次心臟超音波檢查之病歷、影像報告及影像檔案,並無系爭寵物貓在康展動物醫院之完整就醫病歷,亦未能與幫系爭寵物貓進行心臟超音波檢查之實施操作者即獸醫師洪巧凌進行討論,相較於主治獸醫師滕世平作出系爭診斷證明之參考資訊,已有不同,況上開鑑定意見之意僅表達心傳動物醫院依原審檢送之現有影像資料,難以遽為診斷結論,並未指摘康展動物醫院主治獸醫師滕世平未親自操作心臟超音波檢查乃悖於醫療常規且為實務罕見之舉措,更未言明主治獸醫師滕世平於系爭診斷證明之診斷有何違誤,尚不能以上開鑑定意見遽為排除系爭診斷證明所載診斷結果之正確性。
六、綜上所述,康展動物醫院既為政府核定之合格獸醫診療機構,且無證據顯示康展動物醫院主治獸醫師滕世平之診斷有何違反醫療常規之處,則其於系爭寵物貓滿1歲齡內出具系爭診斷證明診斷系爭寵物貓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即合於系爭契約第三條第7項約定,從而,上訴人依該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同等值8萬元幼貓1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容有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予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資料,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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