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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林素雲
訴訟代理人 陳正群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林紫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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