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簡上,488,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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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8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馮卉甄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0號訴訟代理人 張雲翔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苗詠新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路 ○段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蕭郁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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