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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540號
上 訴 人 張振盛
被上訴人 張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王子平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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