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聲,655,2024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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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55號
抗 告 人 張貞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本院提所間因112年聲字第655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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