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21號
原 告 謝宜瑾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陳禹齊律師
被 告 胡慧華
訴訟代理人 蕭奕弘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陳惠富
黃金鳳
陳幸雨
鄭唐富美
龔澄宇
李圓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所為112年度補字第1621號裁定,誤將「原告謝宜瑾」誤載為「原告謝宜謹」,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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