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補,2764,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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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64號
原 告 淨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秋

訴訟代理人 陳毓慈

被 告 艾爾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士林地院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共計76萬6,000元部分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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