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1374,2024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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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洢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瀞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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