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148,202403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劉宜芳


被 上訴人 劉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1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