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1649,20240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49號
上 訴 人 陳宇凡



被上訴人 吳宜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4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