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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歐芷螓即台北市私立松柏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本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第一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49萬8563元及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
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經核為49萬85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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