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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莉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山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9,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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