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2509,2024042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09號
上 訴 人 孔繁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分攤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