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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70號
上 訴 人 繆佳玲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琦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90,0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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