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陳彥瑋
被 告 張楊憶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6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陳稱主債務人已清償,原告陳稱執行法院已通知主債務人清償但尚未到款之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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