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2841,202401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4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朱冠陵
被 告 趨生微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之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2841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明顯錯誤 原記載 應更正後之記載 附表編號2之「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欄 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 自民國112年3月1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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