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95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陳玉棋
被 告 洪志鴻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後,應附如同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附有附表,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未附上,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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