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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秀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梁綸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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