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3315,202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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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15號
上 訴 人 李福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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