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3345,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45號
原 告 戴宏哲

被 告 王立岑



陳品蓉




黃茹暄
李維棋

邱稚凱
翁旻輝
賴聖倫
陳典良
柯宏霖
陳揅軒


傅瑞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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