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3593,2024013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93號
原 告 黃守忠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雨璇律師
王之軍
原 告 黃葙禔
黃微梅
被 告 黃守義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被 告 洪雅晶 住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之0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守義應將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立豐炭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背書轉讓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黃賴素華名義,並向被立豐炭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記載。

被告黃淑婉應將如附表編號七至編號十二所示立豐炭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背書轉讓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黃賴素華名義,並向被立豐炭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記載。

被告洪雅晶應將如附表編號十三至編號十八所示立豐炭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背書轉讓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黃賴素華名義,並向被立豐炭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記載。

被告應各返還新臺幣伍拾柒萬元予原告及黃守義、黃淑婉公同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三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黃守義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黃守義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黃淑婉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黃淑婉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洪雅晶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洪雅晶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各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伍拾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公同共有之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81號判決、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原告黃守忠起訴主張其被繼承人黃賴素華於民國106年4月25日時已無意思能力,被告仍於110年5月5日、同年月6日以買賣、贈與為原因,自黃賴素華取得立豐炭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豐公司)股票各6,000股(下稱系爭股票),依繼承、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股票及所受股利,聲明為:「被告黃守義、黃淑婉應將於110年5月5日受讓自黃賴素華之立豐公司股票各6,000股,及至返還之日止就上開股票因該公司股利配股發給之股票股利,背書轉讓予原告黃守忠、被告黃守義、黃淑婉與黃葙禔、黃微梅公同共有,並協同向立豐公司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

被告洪雅晶應將於110年5月6日受讓自黃賴素華之立豐公司股票6,000股,及至返還之日止就上開股票因該公司股利配股發給之股票股利,背書轉讓予原告黃守忠、被告黃守義、黃淑婉與黃葙禔、黃微梅公同共有,並協同向立豐公司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

被告黃守義、黃淑婉應各返還自110年5月5日起至返還上開股票之日止,所收受立豐公司之現金股利,及自收受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予原告黃守忠、被告黃守義、黃淑婉與黃葙禔、黃微梅公同共有。

被告洪雅晶應返還自110年5月6日起至返還上開股票之日止,所收受立豐公司之現金股利,及自收受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予原告黃守忠、被告黃守義、黃淑婉與黃葙禔、黃微梅公同共有。」

(見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456號卷第9頁、第10頁),嗣黃葙禔、黃微梅於112年10月12日起訴追加為原告,並變更聲明為:「被告黃守義應將於110年5月5日受讓自黃賴素華之立豐公司股票6,000股,背書轉讓予原告與被告黃守義、黃淑婉公同共有,並協同向立豐公司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為公同共有。

被告黃淑婉應將於110年5月5日受讓自黃賴素華之立豐公司股票6,000股,背書轉讓予原告與被告黃守義、黃淑婉公同共有,並協同向立豐公司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為公同共有。

被告洪雅晶應將於110年5月6日受讓自黃賴素華之立豐公司股票6,000股,背書轉讓予原告與被告黃守義、黃淑婉公同共有,並協同向立豐公司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為公同共有。

被告黃守義應返還原告與被告黃守義、黃淑婉公同共有110年度股利新臺幣(下同)360,000元,及自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111年度股利210,000元,及自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淑婉應返還原告與被告黃守義、黃淑婉公同共有110年度股利360,000元,及自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111年度股利210,000元,及自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洪雅晶應返還原告與被告黃守義、黃淑婉公同共有110年度股利360,000元,及自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111年度股利210,000元,及自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63頁至第65頁)。

又於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就被告黃守義領取111年度股利部分不請求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73頁)。

末於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就請求返還系爭股票部分變更聲明為:「被告黃守義應將股票號碼105-ND-0000000至105-ND-0000000之立豐公司股票之背書轉讓登記予以塗銷,並向立豐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回復為黃賴素華名義。

被告黃淑婉應將股票號碼82-ND-000022至82-ND000024及102-ND-0000000至102-ND-0000000之立豐公司股票之背書轉讓登記予以塗銷,並向立豐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回復為黃賴素華名義。

被告洪雅晶應將股票號碼82-ND-000016至82-ND000021之立豐公司股票之背書轉讓登記予以塗銷,並向立豐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回復為黃賴素華名義。

」,並就各筆現金股利收受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之不為請求(見本院卷第159頁、第160頁)。

經核原告對被告為不當得利之請求,屬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揆諸前揭說明,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則黃葙禔、黃微梅追加為原告,應予准許。

又原告前開變更聲明部分,均係本於被告取得系爭股票之原因為無效之同一基礎事實,與原訴間具有共同性,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一體性,合於前揭法律規定,亦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之被繼承人黃賴素華前於106年4月25日時已因嚴重失智而完全喪失認知與判斷能力,被告明知黃賴素華無贈與或出售股票之意思及能力,竟分別於110年5月5日、同年月6日分別以贈與、買賣之名義,取得黃賴素華名下立豐公司股票各6,000股。

然黃賴素華無法為有效之法律行為,被告取得系爭股票之贈與及買賣行為均為無效,渠等取得系爭股票為無法律上原因,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13條、第179條、第181條、第182條、第767條、第1151條、第831條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股票及所配得之現金股利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並聲明:㈠被告黃守義應將股票號碼105-ND-0000000至105-ND-0000000之立豐公司股票之背書轉讓登記予以塗銷,並向立豐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回復為黃賴素華名義。

㈡被告黃淑婉應將股票號碼82-ND-000022至82-ND000024及102-ND-0000000至102-ND-0000000之立豐公司股票之背書轉讓登記予以塗銷,並向立豐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回復為黃賴素華名義。

㈢被告洪雅晶應將股票號碼82-ND-000016至82-ND000021 之立豐公司股票之背書轉讓登記予以塗銷,並向立豐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回復為黃賴素華名義。

㈣被告黃守義應返還原告與被告黃守義、黃淑婉公同共有110年度股利360,000元,及111年度股利210,000元。

㈤被告黃淑婉應返還原告與被告黃守義、黃淑婉公同共有110年度股利360,000元,及111年度股利210,000元。

㈥被告洪雅晶應返還原告與被告黃守義、黃淑婉公同共有110年度股利360,000元,及111年度股利210,000元。

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之抗辯:㈠被告黃守義則以:伊並無系爭股票,無法返還;

且伊只拿到第一年之股利,未取得111年股利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黃淑婉、洪雅晶則陳述:黃賴素華名下之立豐公司股票有30張,原本計畫五名子女各分配6張,黃賴素華過世後,被告黃守義拿印章辦理過戶,現在剩下12張是二名子女未辦理過戶,伊等同意原告請求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原告與被告黃守義、黃淑婉為黃賴素華之子女,黃賴素華於111年3月15日死亡,繼承人為原告與被告黃守義、黃淑婉。

黃賴素華原有立豐公司股票有30,003股,被告黃守義、黃淑婉於110年5月5日以贈與為原因分別自黃賴素華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編號7至編號12所示之立豐公司股票各6,000股,被告洪雅晶於110年5月6日以買賣為原因,自黃賴素華取得附表編號13至編號18所示之立豐公司股票6,000股。

又被告黃淑婉、洪雅晶已領得立豐公司110年度、111年度股票股利360,000元、210,000元,被告黃守義則領得110年度股票股利360,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立豐公司股票變動明細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額證明書、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繼承系統表、股票影本、立豐公司第64屆、第65屆股東常會開會通知、股東名冊在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456號卷第17頁、第55頁至第63頁、本院卷第97頁至第143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第75條定有明文。

是成年人未受監護宣告,惟其所為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其對於自己行為或其效果,欠缺正常判斷、識別及預期之精神能力,即無從以自己獨立之意思表示為有效法律行為,故其所為意思表示之效力,與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並無區別,亦當然無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5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黃賴素華自104年4月10日起經鑑定患有失智症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於106年4月25日再經鑑定障礙等級為極重度、障礙類別為第一類(b117.3、b140.4、b144.3、b164.3)、ICD診斷為F03.90【10】,即黃賴素華為失智症者,其智力、記憶、高階認知等均屬重度、極重度之功能障礙,此有黃賴素華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新制(8類)與舊制(16類)身心障礙類別及代碼對應表、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存卷可參(見本院見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456號卷第19頁至第22頁、本院卷第151頁至第156頁),足認黃賴素華因罹患極重度失智症,導致判斷、認知事物之能力產生障礙,其於系爭股票於110年5月5日、同年月6日轉讓予被告時,顯然對於贈與、買賣之意涵及效果,欠缺正常理解、識別及預期之能力,則縱黃賴素華為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成年人,仍無從以自己獨立之意思表示為有效法律行為,依民法第75條後段規定,黃賴素華所為贈與、買賣系爭股票之意思表示應屬無效。

㈢次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如有損害,並應賠償,民法第179條前段、第181條、第18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黃賴素華贈與、買賣系爭股票予被告之意思表示既屬無效,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黃賴素華與被告間並無贈與、買賣關係存在,系爭股票仍為黃賴素華所有,黃賴素華死亡後,即歸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被告登記為系爭股份之所有人,享有系爭股票登記名義之利益及所配得之股利,自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原告依不當得利、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登記其名義之系爭股票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黃賴素華名義,並返還因此所得之110年、111年現金股利360,000元、210,000元予原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分別應將其等取得如附表所示立豐公司股票之背書轉讓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黃賴素華名義,並向被立豐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記載。

㈡被告各應返還110年、111年現金股利共570,000元予原告與被告黃守義、黃淑婉公同共有。

五、又原告與被告黃守義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宣告被告黃淑婉、洪雅晶於供相當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股數 1 105-ND-0000000 1,000股 2 105-ND-0000000 1,000股 3 105-ND-0000000 1,000股 4 105-ND-0000000 1,000股 5 105-ND-0000000 1,000股 6 105-ND-0000000 1,000股 7 82-ND-000022 1,000股 8 82-ND-000023 1,000股 9 82-ND-000024 1,000股 10 102-ND-0000000 1,000股 11 102-ND-0000000 1,000股 12 102-ND-0000000 1,000股 13 82-ND-000016 1,000股 14 82-ND-000017 1,000股 15 82-ND-000018 1,000股 16 82-ND-000019 1,000股 17 82-ND-000020 1,000股 18 82-ND-000021 1,000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