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璞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怡君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