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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1號
原 告 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山
訴訟代理人 何祖舜律師
余德正律師
王傑律師
被 告 中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龍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5日15時,在本院第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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