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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91號
上 訴 人 蔡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私立南育達文理短期補習班即粘惠姿、黃千子間因112年訴字第5191號請求遷出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568元(聲明第2項之遲延利息及聲明第3項之請求部分,依上訴人起訴時之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
另反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5,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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