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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庫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元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6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萬9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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