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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百得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里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百得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徐里渼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12,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百得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徐里渼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64,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借款借據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所附貸款總約定書第20條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百得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百得公司)邀同被告徐里渼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向伊貸款新臺幣(下同)427萬6000元,並簽訂系爭契約、動撥申請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7月2日起至112年7月2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需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前揭貸款因屬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案件,遂拆分2筆即241萬2000元、186萬4000元撥付至被告指定帳戶。
詎百得公司自112年7月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項第1款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借款本金241萬2000元、186萬4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另依系爭契約第3章第1條約定,被告徐里渼就上開債務應與百得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系爭契約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表2份、動撥申請書2份、帳務明細2份、帳戶還款明細查詢2份等件為證,經核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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